
| 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障解读 |
|---|---|---|
| 基础保障 |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因遭受意外造成死亡和伤残,按保险金额给付相应身故和伤残比例保险金;1.赔偿依据: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2.伤残赔偿依据: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项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特殊情况: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分为1-10级,且1-10级对应赔付比例由100%降低到10%,每级相差10%;4.特别说明:被保人身故前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为限。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以参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免赔额100元,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或以及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予以赔偿;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60%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医疗就诊医院仅限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
| 意外和疾病住院 | 因意外或疾病住院,除既往症和责任免除之外,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或以及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予以赔偿;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60%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医疗就诊医院仅限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
| 疾病身故(等待期30天) | 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自该疾病发病之时起的约定期间内因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
| 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30天) | 因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等待期(30天)满之日起被保险按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
| 狂犬疫苗费用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内因遭受动物侵袭,被动物咬伤,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狂犬疫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后,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 | |
| 美容缝合费用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接受美容缝合手术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及200元免赔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
| 齿科费用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牙齿缺失或缺损的,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创伤性牙齿修复诊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牙齿修复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及200元免赔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如需延迟治疗的,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及牙齿的拍片报告单,定额给付1000元/颗,牙齿颗数为因保险期间内意外导致的牙齿缺损颗数,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 |
| 找寻费用 |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走失后下落不明且经公安机关立案的,对于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为找寻被保险人而支出的费用,我们根据规定计算赔偿。(基础版每日赔偿津贴100元,高端版每日赔偿200元,免赔天数2天,赔偿金额以保额为限)。 |
隐私保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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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产品是否有等待期?
答:意外类责任无等待期,疾病类责任有30天等待期。
问:该产品是否有免赔?
答:意外伤害医疗、意外及疾病住院医疗、狂犬疫苗费用、美容缝合费用、齿科费用五项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说明如下: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或以及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予以赔偿;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60%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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