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协议

甲方:投资人(以下称"投资人")

乙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基金")

 

鉴于投资人自愿申请利用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就网上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网上交易的业务内容

1、网上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平安大华基金网站或平安大华基金授权的网站或网上平台(平安大华网上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

2、网上交易的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户、登记基金账户、开通网上交易、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销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基金转换、撤销基金转换申请、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增开交易帐号等。

第二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1、投资人自愿申请使用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2、平安大华基金已经最大限度地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投资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平安大华基金在此郑重提示投资人,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 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互联网数据传输可能因为通信繁忙或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不完整、数据丢失或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导致交易延迟、中断、停顿或错误等;
  2. 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黑客恶意攻击或其他未经许可的侵入、获得及篡改,从而导致交易延迟、中断、停顿或错误等;
  3. 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从而导致交易数据延迟、中断、停顿或错误等;
  4. 投资人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存在性能缺陷、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或与平安大华基金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从而对投资人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导致交易失败或错误;
  5. 投资人账号及密码泄露、失窃或投资人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被仿冒;
  6. 如投资人缺乏必要的网上交易经验或互联网知识,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第三条 投资人承诺

1、投资人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平安大华基金追索。

2、投资人投资于平安大华基金所管理基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投资人并非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也并非代表该等主体;投资人一旦成为上述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将立刻通知乙方;否则本申请人将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或费用;

3、 投资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平安大华基金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4、投资人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平安大华基金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人自愿通过平安大华基金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人亲临平安大华基金柜台办理。

5、投资人保证用于投资平安大华基金所管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6、投资人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投资人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投资人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7、投资人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投资人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安大华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8、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其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保密义务。投资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密码,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应将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并应定期更换密码。投资人确认,凡是使用投资人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人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投资人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平安大华基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平安大华基金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一切使用投资人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投资人本人所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投资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用于投资乙方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平安大华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对投资人的网上交易,平安大华基金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人交易行为的证明。

3、平安大华基金对投资人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主管机关要求披露时和平安大华基金用于内部用途的除外。

第五条 特别提示

1、投资人通过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平安大华基金签订本协议。如投资人同意签署本协议,则应在网上开户过程,勾选平安大华网上交易协议的复选框。

2、交易提示:

  1. 平安大华基金可能为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投资人电话联系。投资人应预留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平安大华基金有权不受理该笔交易。平安大华基金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投资人特此同意平安大华基金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2. 各类基金业务申请的最终确认方为平安大华基金注册登记中心或平安大华基金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投资人的委托内容以平安大华基金注册登记中心或平安大华基金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系统记录资料为准,成交与否以交易确认单为准。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人办理网上交易开通时,平安大华基金为投资人自动开通柜台交易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投资人可采用上述交易手段进行交易,但应按平安大华基金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4、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的数额限制以乙方及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规定为准。

5、投资人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平安大华基金有权暂时冻结投资人的网上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平安大华基金的系统记录为准。投资人的网上交易被冻结后,投资人应以书面方式向平安大华基金申请解冻。

6、通过平安大华网上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开户的投资者,如只在该平台下购买货币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将默认为平安大华投资者风险承受力的最低等级-安益型,投资者可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修改此默认等级。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人损失的,平安大华基金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火灾、台风、罢工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而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而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平安大华基金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下达交易申请或完成交易而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5、因提供基金交易相关资金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投资人的支付信息、资金不能及时和正确到达平安大华基金的系统、直销清算账户,致使交易失败而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6、因投资人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平安大华基金未能及时收到投资人申请信息,或者平安大华基金收到的投资人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7、因投资人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8、对投资人所有的网上交易申请,平安大华基金仅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投资人确认包含本申请规定的内容的网上交易申请为投资人本人提出,平安大华基金可以充分信赖该等交易申请而受理。如因投资人账户信息或密码泄露导致任何损失,则投资人应当承认该等网上交易申请对自己的约束力,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且补偿平安大华基金由此受到的损失。

9、本协议第二条提示的其他风险所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10、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平安大华基金免责事项。

第七条 授权条款

非常感谢您选择了平安集团,平安的发展离不开您的支持和信任,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银行、资产管理和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

在为您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过程中,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将使用到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提供的信息、享受服务产生的信息,以及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

在此过程中,平安集团承诺严格遵行相关法律和法规,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保护您的信息不被泄露。

如您购买或使用了平安集团的产品或服务,即视为您同意授权平安集团按照以上内容及方式使用相关信息。若您存在疑问,可致电(95511)咨询并取消或变更。

本条款自本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网上交易协议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影响。

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人在网上开户申请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勾选已阅读并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协议》的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平安大华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平安大华基金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平安大华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平安大华基金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投资人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双方自此适用修订后的协议。但平安大华基金增加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所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平安大华基金日增利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日增利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或花生宝余额快速取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或花生宝余额快速取现)(以下简称“快速赎回”服务,又称“货币基金T+0赎回”服务)是指:如甲方临时急需资金,甲方向乙方申请货币基金份额赎回选择快速赎回服务时,甲方同意由乙方先行垫付赎回资金,同时授权乙方将其等额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乙方基金账户。

第二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平台(含网上直销前置式自助终端)申购的货币基金,可以享受乙方提供的“快速赎回”服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 如果甲方选择货币基金正常赎回,则赎回资金具体到账日期以甲方赎回申请实际提交时间及平安大华货币基金业务规定为准。
  2. 如果甲方临时急需资金,可选择“快速赎回”,可提交“快速赎回”申请的时间为自然日全天。
  3. 甲方使用“快速赎回”服务,需与乙方签订《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基金网上交易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4. 甲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时,未付收益和可用基金份额将合并显示为可赎回金额,快速赎回业务将优先扣取基金可用余额部分金额,如基金可用余额不足赎回金额,剩余部分的赎回金额,从未付收益中扣取。
  5. 甲方同意,自乙方垫资之自然日(含当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垫资金额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相应基金份额在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6. 甲方同意:乙方将垫资金额对应的投资者的可用余额权益快速过户至乙方快速赎回业务专用基金账户,并赎回,赎回款用于偿还平安大华基金的垫付款项。
  7. 禁止撤单:甲方的快速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允许撤销。

2、针对甲方使用快速赎回服务,乙方暂不收取手续费。乙方享有根据业务需要对快速赎回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快速赎回手续费、金额上限等服务内容)进行改进、调整的权力。

3、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实际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赎回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乙方垫付的快速赎回资金等情况,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乙方有权冻结甲方未赎回的基金资产,并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4、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临时暂停快速转出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 通讯故障;
  2. 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3. 乙方已垫资的金额达到设定的垫资总额;
  4. 乙方认为需要临时暂停快速转出业务的其他情形。

5、如由乙方垫资的总额达到平安大华基金设定的垫资限额,则平安大华基金有权临时暂停快速转出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

6、甲方发起“快速赎回”申请,应遵守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最低赎回份额、交易时间等业务要求。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2、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3、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从客户签署协议时生效,客户于网页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第七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一账通宝信用卡还款服务协议

甲方:一账通理财用户

乙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定义

一账通宝信用卡还款服务(以下简称“信用卡还款”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快速赎回甲方在乙方一账通宝帐户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即一账通宝快速取现),并为甲方发起信用卡还款的服务。

第二条 签约

  甲方通过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并接受本协议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本协议一经接受立即生效。

第三条 一账通宝信用卡还款服务

1. 甲方使用信用卡还款前需开通本服务,此操作可在甲方网上交易一账通理财账户自助设置完成。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身份资料及在交易中产生的交易记录负有保密义务,但有权因交易的需要向交易相关第三方提供。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料和交易记录等进行查阅及验证。

4. 乙方发现注册资料或交易行为中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甲方发出询问,要求甲方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或直接对该交易、甲方及相关的交易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平台申购的货币基金(即一账通宝充值),可以使用一账通宝信用卡还款服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 甲方使用一账通宝信用卡还款服务,需与乙方签订“一账通宝信用卡还款服务协议”,同时遵守各家银行的相关业务条款。
  2. 甲方进行信用卡还款,还款来源必须一账通宝帐户,并保证办理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乙方执行交易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该指令。
  3. 甲方办理一账通宝信用卡还款业务应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99fund.com)或合作银行网站,以及乙方特别告知的其他方式链接登录,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 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信用卡号和预留的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的信息内容。甲方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一切交易负责。
  5. 甲方承诺自己在使用本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甲方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甲方独立承担。
  6. 甲方承诺自己在使用本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甲方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甲方独立承担。
  7. 甲方发起信用卡还款服务申请,应遵守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最低赎回份额、交易时间等业务要求。

2. 信用卡还款服务费用:

  1. 甲方使用信用卡还款服务,乙方暂不收取手续费,但保留收取费用的权利;
  2. 本服务中涉及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按照一账通宝快速取现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详见《快速赎回协议》。甲方使用本服务,乙方暂不收取一账通宝快速取现手续费,但乙方保留收取费用的权利,最终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3. 若出现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导致甲方重复或额外收到乙方划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4. 甲方应当充分认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用卡还款服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等情况对该业务规则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变更时乙方将通过其官网、手机平台通知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即视为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六条 乙方免责条款

1. 甲方应确保使用本产品过程中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甲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正确填写相关页面信息,并且妥善保管预留信息,除在一账通理财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的信息内容;甲方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自动还款行为负责。该银行卡均应为甲方本人所有,否则因此导致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 甲方使用自动还款服务时,须设置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相关设置以银行端数据为准,全额还款以及最低还款的相关定义和业务规则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一账通宝还款服务过程中所呈现或使用的已还款金额、可用额度、本期仍需还款金额、本期最低仍需还款金额等信用卡账户数据,均系乙方向银行查询所得,乙方不对其准确性负责。受甲方信用卡发卡行对甲方单月信用卡还款次数、或单笔还款金额的最大金额和最小金额的限制(无论信用卡发卡行是否向甲方公示过该等限制)及其他制约本服务成功的因素的影响,乙方可能无法正常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甲方应消除前述影响因素或调整信用卡还款方式,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货币基金份额不足还款时,即不发起一账通宝信用卡还款服务,甲方须自行还款,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其他损失等,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自动转账还款,甲方须自行还款,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其他损失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3.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或银行系统问题,以及其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成功还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甲方申请信用卡还款,经乙方系统确认之后即自动生成支付指令向甲方账户划款,可快速到账,若因银行或支付机构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发生迟延到账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

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2.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3.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协议修改

1. 乙方将可随时及不时修订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及/或增补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条款的任何修订或增补,经乙方在官网发布、或乙方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客户作出通知后,即开始生效。

2.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甲方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如果甲方在本协议内容修改公布后仍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并接受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

3. 甲方认可并同意若本服务协议中的某一部分条款或描述被相关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该判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甲方仍需依照本协议中的其他部分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同时行使相关权利。

4. 甲方应当充分认识乙方提供的信用卡还款服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甲方应当充分认识到,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等情况对本服务规则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甚至终止本服务的提供。乙方亦有权随时调整本服务的手续费用,具体以届时页面提示的收费规则及计算方式为准。如甲方不接受上述变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一旦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变更时乙方将通过其官网、手机平台通知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即视为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九条 差错处理

1.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信用卡还款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客服电话(400-888-9918)或通过在线客服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2. 若出现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导致甲方重复或额外收到乙方划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名誉损失等。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应适用乙方相关的业务规定和通行的行业惯例 。

  因使用本服务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