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说明书

 

第一章 定向委托投资总体说明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说明书是对【快盈15】号定向委托投资管理交易(以下简称“定向委托投资”)所作的简要说明。

第二条          本说明书所指的定向委托投资,是【深圳市鼎顺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顺通】”)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受托投资交易。受托人通过投资此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获得到期偿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并按照定向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同时取得管理费。

第三条          本说明书并不构成对相关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内容以《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定向委托投资合同”)为准。委托人在确认委托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和定向委托投资合同。

 

第二节 风险说明

第四条          本次交易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的定向委托投资,可能会面临包括但不限于本节所披露的相关风险。

第五条          政策风险

因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本定向委托投资的有效性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导致委托人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乃至本金遭受损失。

第六条          行业风险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所处的行业可能会受经济运行周期性变化,以及所处行业的成熟阶段、上下游供求关系、内部竞争程度、替代品威胁等因素的负面影响,从而发生不利于委托人实现预期收益的变化乃至本金遭受损失。

第七条          市场风险

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变化,以及整体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会对利率、汇率、资金成本和商品价格等因素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不利于委托人实现预期收益乃至本金遭受损失。

第八条          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可能会影响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收益水平,此外,受托人对定向委托投资盈利机会的判断是否准确、投资决策所需获取的信息是否完整、投资操作是否出现失误等,都会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预期收益形成不利影响乃至本金遭受损失。

第九条          信用风险

无论何种原因,当最终使用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并承担偿还责任的融资方不能按时偿付本金和收益,将导致委托人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乃至本金遭受损失。

第十条          延期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定向委托投资到期时,若发生前述信用风险,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或约定,使用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对融资方进行追索,在此过程中,委托人有可能延期实现预期收益乃至本金遭受损失。

第十一条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可能因为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投资不成功或者提前结束而面临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以及与再投资有关的风险。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发行人不保证本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产品的最低收益。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发行人依据相关文件管理产品所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财产承担。

因委托投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总金额没有达到发行方所要求的认购金额下限而导致委托投资关系不能成立,可能导致委托人投资失败。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

委托人可能会面临如下操作风险:

(一)  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将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

(二)  由于存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的黑客恶意攻击可能性,委托人可能会遭受损失;

(三)  委托人的账号及密码信息可能被盗或被泄露,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委托人可能遭受因此导致的损失;

(四)  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从而遭受损失;

(五)  委托人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造成委托人损失;

(六)  网上交易、热键操作完毕,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将可能造成委托人损失;

(七)  由于委托人未能及时主动了解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的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委托人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造成委托人损失;

(八)  委托人交由他人代理交易,或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可能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委托人损失。

第十三条       其他风险

(一)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或政策等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出现,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损失,甚至影响该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受理、运行、偿付等正常进行;

(二)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三)  受托人或担任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托管人的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监管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四)  因其他意外因素和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风险。

第十四条       以上风险说明并不能揭示定向委托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委托人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通过【平安一账通】公布的信息及其他相关公告了解拟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第三节 交易说明

第十五条       本次定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应保证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的合格委托人,已阅读并知悉本说明书全文,完全理解此类定向委托投资的性质,了解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中涉及的相关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应自行判断此类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是否完全符合委托人资产配置和财务规划的需求。

第十六条       委托人: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或多个委托方。

第十七条       受托人: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法律关系中的受托方。

第十八条       【平安一账通】:系指【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平安一账通】手机应用或网站平台。

第十九条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发行人: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对应产品的发行人,受托人将按约定的投资价款从发行人处认购投资份额,以实现定向委托投资之目的。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系指本次定向委托投资项目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定向委托投资:系指委托人基于对【鼎顺通】公司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鼎顺通】公司进行管理,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鼎顺通】公司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进行定向投资管理,以获取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系指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定向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份额,该产品信息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第一节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定向委托投资生效日: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定向委托投资法律关系的生效日,即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计算的起始日。

第二十四条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计算的到期日,该日期等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到期日。

第二十五条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收益的取得期间,即自定向委托投资生效日至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的期间,该期间为受托投资管理费用及预期收益的计算期间。

第二十六条   定向委托投资委托总金额:系指受托人受托投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而接受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总金额。

第二十七条   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系指单一委托人根据定向委托投资合同自愿向受托人提供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金额,该等委托投资金额的总和即为定向委托投资委托总金额。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费率: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内,受托人管理费用占定向委托投资委托总金额的年化比率。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受托投资管理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受托投资管理费=定向委托投资金额*受托投资管理费率*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天数/365。定向委托投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间天数、受托投资管理费率信息见本说明书第二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预期收益率: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内,预期收益占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的年化收益比率。本说明书中列示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仅供参考,实际收益率以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占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的年化比率为准。

第三十条       委托人预期收款日:系指预计向委托人支付其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自然日: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年:系指365个自然日。

第三十四条   定向委托投资合同:系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确认定向委托投资关系的《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明确定向委托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相关方介绍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鼎顺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金融信息咨询、金融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

公司拥有具备全方位投资管理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针对投资项目的投前、投中和投后各个投资环节,提供甄别和筛选优质项目、为项目提供最佳运作管理、产品设计及配置等全方位服务,并对项目风险严格把控,为投资项目保驾护航。】

第三十六条   本定向委托的投资项目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托管服务,由托管银行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对托管账户进行管理。托管服务的内容包括:托管账户内资金的保管,资金的划拨及账务核算,费用的核算和扣划,收益分配,资金返还等服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保管职责。托管机构为定向委托投资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托管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受托投资管理费当中支出。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平安一账通】根据本说明书的各方当事人的授权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鼎顺通】公司为信息披露责任人,授权【平安一账通】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在【平安一账通】手机应用或者网络平台发布公告、书面信函等。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包括如下内容

(一)  定向委托投资确认通知

当委托人与【鼎顺通】公司(受托人)双方经【平安一账通】通过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订立定向委托投资合同后,【鼎顺通】公司通过【平安一账通】向委托人进行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委托人委托投资金额、定向委托投资生效日、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等。

(二)  定向委托投资取消通知

因各种原因导致定向委托投资不成功的,【鼎顺通】公司应通过【平安一账通】通知委托人,通知中应说明定向委托投资不成功的原因。

(三)  【鼎顺通】公司收款通知

当【鼎顺通】公司收到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发行人支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时,【鼎顺通】公司通过【平安一账通】通知委托人,包括【鼎顺通】公司的收款日期,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存续期的实际收益情况,委托人预期收款日等。

(四)  【鼎顺通】公司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支付通知

当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到达委托人【平安一账通】账户后,【鼎顺通】公司通过【平安一账通】通知委托人,包括委托人实际收益率,委托人的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鼎顺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

(五)  在定向委托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定向委托投资基本情况

 

第一节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

第四十条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份额。

第四十一条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成立日:[2016][6][22]日,本日期为预期成立日,实际成立日期以【平安一账通】通知及《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到期日:[2016][12][22]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预期收益率:[5.30]%/

第四十四条   投资份额:[4000000]份,投资份额以实际投资产品份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   投资价款:[4000000]元,投资价款以实际投资价款为准。

第四十六条   受托人最低受托成立总金额:[20000],如未达到,则本次定向委托投资不成立。

 

第二节 定向委托投资要素

 

第四十七条   交易名称:[快盈15]

第四十八条   交易类型:定向委托投资

第四十九条   交易币种:人民币

第五十条       交易编号:

第五十一条   受托人:[深圳市鼎顺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资格:【平安一账通】特定用户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委托总金额:[4000000]元,定向委托投资委托总金额以实际总金额为准。

第五十四条   委托人最低委托金额:[20000]元。其中,最后一笔尾单(即可委托金额低于最低委托金额时可以一笔认购的委托单)金额以实际可委托金额为准,不受委托人最低委托金额限制。

第五十五条   定向委托投资生效日:[2016][6][22]日,本日期为预期生效日期,实际生效日期以【平安一账通】通知及《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定向委托投资生效日为准。

第五十六条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2016][12][22]

第五十七条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183]

第五十八条   定向委托投资清算期: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自定向委托收益到期日(含本日)后即进入清算期,清算期内不计算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利息及收益。

第五十九条   受托投资管理费率:[0.33] %/年。

第六十条       委托人预期收益率:本次定向委托投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4.97]%/年。

第六十一条   托管:本次定向委托投资由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在指定的的托管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预期收款日:不晚于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即[2016][12][29]日前。如因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发行人未及时偿付等原因,致使委托人实际收款日迟于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后[]个工作日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并保证在收到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发行人支付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本金及收益后[]个工作日内,将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足额支付至委托人收款账户内。对因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发行人支付迟延而造成的委托人收款日的顺延,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三条   提前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限制:在委托人交付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日起,至委托人实际收款日止,委托人不得要求提前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

第六十四条   资金计算:【鼎顺通公司】委托【平安一账通】进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计算。本次交易涉及的金额均精确到分位,分位以下的金额均舍去。

第六十五条   税务处理:委托人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致使受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及处罚,则受托人有权利就相关损失向委托人进行追偿。

 

【深圳市鼎顺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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