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前不久,某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件真实的案件:家住奉化的樊炯飞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二手的现代2.0轿车,虽然买的时候,车子已经有10年的车龄,但因为这辆车是全进口的车子,性能还保持的不错,因此他最终还是花了近十万块买下的。买了车子之后,樊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奉化支公司给车子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
后来樊先生的女儿驾车不甚发生交通事故,造车了车子的全损,经鉴定维修费用要十多万。樊先生认为自己投保了11万8千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理应按照这个数目进行赔付,而保险公司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实际价值赔付,根据规定,9座以下私家车按每个月0.6%进行折旧,最底保底限额是20%,而樊先生的车已经有16年的车龄,按最低限额20%计算,可以得出车辆的实际价格是二万三千多元。
矛盾焦点:
双方各执一词,而且看似都有理有据,那么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在哪里,又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呢?
其实樊先生遇到的问题就是许多车主一直担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高保低赔”问题。目前车辆保险中确定保险金额的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新车购置价、车辆实际价值、双方协商价格,而在这三种方式中最高限额是不能超过新车购置价,既然有三种方式可以选,为什么消费者要选保费高的新车价格作为保险金额确定标准呢。
专家解析:
车险专家表示,樊先生是按照购车时市场上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辆损失险,而他的车的实际价值确实应按照折旧率进行计算。那么如果发生车辆的部分损失,由于更换零件或维修时与新车无异,保险公司应该给予全额赔付;而如果是发生全损,即便按照报废处理,则保险公司也只需要根据实际价值支付赔偿款,故赔付二万三千多元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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